劣质兽药的判定标准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等。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劣兽药是指: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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