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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借贷债务的诉状(债务人躲避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即答编辑2周前 (04-20)普法百科2

针对躲避借贷债务的诉状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1   原告:___,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诉讼案由: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___元,合计___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__%,利息共___元(本息合计___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

后来甚至 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

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年_月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2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_____月出生;   住址:   联系 :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_____月出生;   住址:   联系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___元;   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_____由被告承担;   4、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

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______万元和向他人借的______万元共______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

借条载明:借现金______万元,借期___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

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___个月的利息。

  截止同年___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______万元。

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3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人_______偿还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给被告人______的借款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独自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将在________日内如数归还,双方约定利息按_________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经被告人签字后立下借据(见附件2)。

________日后,原告如期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和利息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但被告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仍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被告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的注意事项   1、民间借贷起诉书范本要写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需写明: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来承担。

提出诉求的事实与理由。

  3、《合同法》中关于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4   原告:姓名:___;   性别:_;   年龄:__岁;   民族:_族;   工作单位: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   性别:_;   年龄:__岁;   民族:_族;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___立即归还原告___人民币____)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____(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于_年_月_日向原告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_年_月_日还款_万元,余下欠款_月_日还清。

约定的首次还款日(_月_日)到来后,原告___向被告___多次催要欠款,被告___一直借故拖延至今。

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_月__日)已过,被告___至今分文未还。

且原告___用手机拨打被告___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___不接听 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月_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5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住××省××市××区××路××号。

:××××××。

  被告一××,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户籍地:××省××市××区××路××号,现住××省××市××区××路××号。

:××××××。

  被告二××,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户籍地:××省××市××区××路××号,现住××省××市××区××路××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人民币×××元及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计算)。

  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年×月×日被告一因××向原告借款××××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计算,有被告一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二自愿为该借款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

原告于×年×月间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元。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6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 。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被告___共同向原告___借款120000元整。

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

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

同时原告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

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一)   原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 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 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根据具体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_____元(有约定违约金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而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如有约定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注意: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一并起诉配偶,如有担保人的,可以一并起诉担保人,并在诉讼请求中列明。

?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2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前将借款还清给原告,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

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 债务 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 抵押 等相关手续。

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 执行 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借款后,被告仅于2014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还款至今。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理权益。

  此致   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燕,女, 19**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里*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珍, 女, 19**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址:崇文区*小区*楼*单元*号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9)昌民初字第***号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 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一)本案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姐妹关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作为依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欠条中的8万元人民币。

但欠条中并未写明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

原审庭审中,上诉人表示,欠条是向其母亲汪**而并非向被上诉人出具。

汪**出庭后,也表示了该欠条是上诉人向其出具。

  (二)原审法院将汪**列为证人属程序违法   1、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鉴于上诉人在原审法庭的陈述,以及汪**向法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汪**已经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其为上诉人的债权人,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之规定,其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2、汪**不是本案的证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的规定,证人应为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

而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处,认定汪**为本案的证人。

显然,原审法院混淆了第三人与证人的概念,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而证人却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二者非同一概念。

  3、原审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汪**为本案的第三人,或者向其释明其法律地位后,由其选择是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处分其权利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之规定,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明确规定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但《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规定了法院有对当事人之核对职责。

  4、本案出庭人员仅为被上诉人、上诉人及汪**等三人,( )其中并无法律专业人士,其对“当事人”、“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所处的法律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等事项均一无所知,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依职权予以释明。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本案在原审程序中,由于原审法院将本案的第三人列为证人,致使本案事实未查清   鉴于上述,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原审法院却将其列为本案的证人,导致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无法正常依法行使。

  (二)本案进行原审实体审理时,未查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债权人的事实   被上诉人仅依据一张上诉人签名但未载明被上诉人为债权人的欠条佐证其主张。

根据该欠条的内容显示,上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双务法律行为,也即作为债权人有履行给付借款之行为,债务人取得该笔借款的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未写明债权人的欠条,未能提供其向上诉人出借8万元人民币借款之证据证明该出借事实的存在,而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未曾向其借款。

因此,本案争议事实并未予以查清。

  原审判决证据不足   综观本案,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一张,且未载明债权人。

而对于双务法律行为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向上诉人出借借款的义务,其在一审中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而原审法院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对本案的单一证据---欠条,从证据与本案事实,其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等进行甄别,从而作出支持被上诉人之诉求,显系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3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4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某燕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经,男,汉族,1943年9月9日出生,大专,干部,住南昌市东湖区出新路32号309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家明,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高安市筠阳镇碧乐村20号,身份证号:********,系彭谦肃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细梅,女,汉族,1946年7月出生,住连锦农民街37号,系彭谦肃之妻。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612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   2.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已将20万元欠款归还给上诉人,严重混淆了“法律事实”。

  在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当中,两被上诉人以尽管出具了借据,但没有支付20万借款的事实为由,拒不承认其欠上诉人20万元借款的客观事实,并向法院提供了六组证据加以证明。

同时两被上诉人当庭承认已向上诉人归还了10万元的借款,并要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该10万元(见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第二页第2、3、4行)。

  第二次庭审中,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借款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又当庭改口承认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借款,然而却否定先前只归还了10万元借款的自认,称已将全部借款还清,但无法说清“两次还款”的时间、地点及提供上诉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

  两被上诉人在两次开庭中先后作出两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实陈述,这明显是两被上诉人想方设法为其逃避债务而做的狡辩。

首先,如果真如两被上诉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所述,其已将借款还清,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做百般抵赖,不承认借款20万的事实?其次,如果两被上诉人真的已经向上诉人归还了20万元,他们为什么不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交已归还20万元的证据,要求上诉人返还20万元,而只是提出返还10万元的请求?再次,为什么归还了20万元的借款,却只有上诉人出具的10万元收条?如此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陈述,原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并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规避这一铁证如山的“法律事实”。

  被上诉人彭家明做为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应当是本民间借贷案的还款义务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彭家明继承了其父彭谦肃的遗产,因此彭家明没有代其父偿还借款的义务”。

这无疑是在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

继承的发生是一个家庭中的内部事务。

彭谦肃死后,其遗产是否分割以及各继承人继承了多少份额遗产,这只有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清楚,上诉人对此根本无法证明也没有义务加以证明。

因此做为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被上诉人彭家明如果认为其没有继承彭谦肃的遗产而不是本案的还款义务人,或者是应当归还的欠款超出其继承遗产的份额,那么他必须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并且,在本案同一合议庭审理的上诉人诉高安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宜丰分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宜丰分公司的材料当中反映,彭谦肃死后,被上诉人彭家明取代了彭谦肃成为了宜丰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也能充分证明彭家明继承了其父亲在宜丰分公司中的股份。

以上表明,被上诉人彭家明完全可以代表其他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的义务。

所以,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彭家明不是还款义务人是完全错误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原判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

  此 致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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