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来说债务人和债权(公司与债权人)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对公司来说债务人和债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两者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不同。
1、概念不同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
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2、权利义务不同债权人的权利:(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3)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小编补充】[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有什么1、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
债权人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而债权人则是指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2)权利不同。
债权人的权利有代位权、 权和撤销诉权;而债务人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权无效抗辩权。
(3)行使的义务不相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债务人借钱不还怎么讨债债务人借钱不还怎么讨债如下:1、对方有归还诚意,但暂时无还款或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的,可考虑给予适当合理的宽限时间或分期还款;2、对方有归还诚意,但限于客观原因无法还款,基于诉讼时效的考虑应当尽快安排起诉事宜;3、对方无归还诚意,但有偿还能力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压力,迫使还款。
如非诉手段无法实现催款效果,则建议立即采取诉讼方式且考虑采取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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