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之债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算共同债务吗)
针对担保之债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个人担保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担保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而且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依据2016年最高院复函中,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中的“债务”做了限缩解释,将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排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债务”中。
这是正确的,因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
如果不太严谨的话可以解释为,是否直接用于双方所构成之家庭的家庭经营、生活。
如果是,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不是则不应该认定,显然对外担保债务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经营、生活之债务,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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