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土地承包纠纷怎么办(高院土地承包纠纷怎么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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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老百姓协商不能解决的,我们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 或者乡级人民 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人民 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四种: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提取诉讼。
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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