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证明无债务的说明(单位无负债证明)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单位证明无债务的说明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无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怎么写xx有限公司无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说明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
本公司已于2015年08月09日在手递手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迄今为止,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
至此,本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
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
特此说明。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20XX年XX月XX日债权和债务是什么关系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
主要分一下几类: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
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
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形成企业债务纠纷的原因有哪些第一:企业本身资金不足企业自身发展资金不够,需要对外举债才能完成某项出资、投资项目,但是所有的经营都是带有风险的,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有利润存在的地方就存在风险,不可能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那么幸运的成为盈利的宠儿,而一旦投资失败,项目失败,这个债务就是不可避免带给企业的第一个纠纷。
第二:遭遇合同诈骗企业在与他方正常经济合同来往中,遭遇对方的合同诈骗,导致自己的资金损失。
有些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收取企业预付款、定金、订金、保证金等形式,诱使企业签下一个前景可观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这些犯罪分子卷款潜逃,虽然说企业最后可以报案通过刑事立案途径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要求退还款项、赔偿损失,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人去楼空的现象,如果是卷款潜逃一去不复返的人物,这个民事上的债权,就变成一个数据,企业的这个债权就变成了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难以实现的权利。
第三:合同签订不明确。
合同双方因为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履行方式等发生纠纷,导致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付款的行为,这时的债权债务虽然真实的存在,但是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能实现,这个实现债权的时间是漫长的,实现的成本和代价是昂贵的,而且最后的结果能不能胜诉都不一定,因此,这种因为合同签订不谨慎、合同履行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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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于2015年08月09日在手递手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迄今为止,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
至此,本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
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
特此说明。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20XX年XX月XX日债权和债务是什么关系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
主要分一下几类: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
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
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比较的常见的,特别是一些企业在借贷的时候,或者是在担保的时候,都是会被要求出具无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的,可以说大部分的其实都是比较怕承担责任的,所以如果想要解除相应的顾虑。
单位证明无债务的说明,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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