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兑人是票据上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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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付款人。
在汇票上承兑之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付款人 承兑以后,他就成为了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就降格为从债务人了。
信用证业务中的汇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做的结论:汇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即出口商),他是汇票的收款人(即债权人);汇票的受票人是银行(开证行或者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是汇票的付款人(即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分析: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
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是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权。
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
至于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
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的,适用债权 、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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