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离婚后用共同债务虚假诉讼(离婚案件怎么应对对方伪造共同债务)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防止离婚后用共同债务虚假诉讼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一)虚假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析按照一般情况,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了断裂或者日常生活中遇到了暂时的困难情况,不得已情况下才向第三人举债。
在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应该让婚姻关系的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资金的使用用途。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金支出事实的存在以及当时遇到的自备资金匮乏,难以满足正常资金支出的需要。
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查证,不仅可以查明债务是否虚假,而且在债务真实的情况下,还可以查明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强化与作为债权人的证人证言的质证首先要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何,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方存在明显的亲友关系或者重大经济利益关系时,其证言或者出示的书证的证明力较弱。
其次,严格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证人的债权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官要完整地告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的法律后果。
在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就对方产生的债务不予认可后,在其充分举证以后,法官可以就该债务的有关问题向债务人询问,主要围绕产生债务的时间、过程、金钱交接的地点、方式、还款的约定、债权人金钱的来源(银行取款、工资取款、股市取款、现金取款等)、在场证人包括那些人等。
等到作为证人的债权人到庭作证后,在其对有关事实陈述后,围绕上述问题对证人进行询问,通过其回答来印证债务的真实性。
当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并不能必然得出债务就是虚假债务。
原因是部分债务形成的时间比较长,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记忆比较模糊,亦应属于常理。
通过双方的质证,法官更容易就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合情合理做出判断。
(三)通过对债权债务本身的分析来认定债权债务是否虚假债权债务本身的分析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的数额、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债权债务的利息约定、债权债务的担保方式等。
虚假债务是当事人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经过预谋的虚构债务,在其表现形式上一定有不合理之处。
就债权债务的数额而言,虚假债务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不相称,即财产寡而债务大,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大。
这是因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债务所占资产比例过大,债权人的风险就比较大,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人并不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
因此,离婚诉讼中单方提出的高额债务,尤其值得审判人员注意,对数额不大的债务,并不能实现虚假债务的目的,可采性更强一些。
当然,数额的大小只有相对意义,例如,对2万元的债务,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数额的大小,对资财雄厚的家庭而言,2万元属于小债务;对家境贫困的一般家庭而言,该债务就属于数额很大的债务。
就离婚夫妻间的债权债务,有书面形式和证言形式之分,对固定债权债务的效力而言,书面形式要优于证言形式。
对真实的大数额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一般会采用书面形式来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期限、借款事由、还款期限等一般都会在书面证据中有所约定。
法官可以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对证据进行质证以辨其真伪。
法律分析: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
该类债务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问其为何不打借条或欠条,皆称我们是出于诚信。
如果是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不清楚,债务人不能准确说明借款用途的,因为虚假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如果是合同之债,该笔合同所负债务一定是举债一方当事人亏本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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