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有新补充文吗(夫妻债务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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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仍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但是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严格。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
比如夫妻双方都认可的债务,或者一方所借的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
属于个人债务的由债务人自己偿还。
如果夫妻一方所承担的债务属于一方与第三方虚构的或者是恶意串通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该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另一方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该债务则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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