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身故债务由谁承担(雇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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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
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
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
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
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
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一)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生存一方承当清偿责任。
(二)借款为个人债务的,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1.被继承人(借款人)留有遗嘱,且有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2.有遗嘱但没有遗嘱执行人或没有遗嘱的,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并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3.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放弃继承须采用书面形式),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庆消斗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并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4.无法确定遗嘱管理人或遗嘱管理人有争议的,债权人(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然后再起诉 。
借款人死亡出借人可以起诉谁(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
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
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誉磨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借款人死桥纤亡能否要求担保人还钱当事人在借款时如果约定了保证,保证人依然需要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随之消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
但是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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