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不可分债务的部分免除(不可偿还债务)

即答编辑3周前 (04-21)普法百科2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不可分债务的部分免除的问题带来帮助。

如果是连带债务关系,那么免除一人的债务相当于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共同债务。

连带债务是“按份债务”的对称。

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

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

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

连带债务是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

债权人 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

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债务人是债权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与债权人相对。

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 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分析:如果是连带债务关系,那么免除一人的债务相当于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不可分债务的部分免除,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法律问题免费咨询,老师微信Huhusfsf (点击复制微信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77cxw.com/fl/730063.html

“不可分债务的部分免除(不可偿还债务)” 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