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谁选举和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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