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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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标准,应以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为基础,人民银行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各商业银行有相应的权利,商业银行规定的利率也是缘于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虽然可以有条件的进行上浮调整,这仅仅是国家为了调整商业银行的操作动作规程及盈收而做的自由裁量的规定,而此标准即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
(三)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时间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债的履行名词解释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履行债务的期限被告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原告申请执行的依据。
在船舶优先权案件中,债务的履行期限有两种,一种是主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另一种船舶所有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如果主债务人不是船舶所有人,法院应当责令该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付清。
逾期不付,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财产。
法院不能因为该债务已经有船舶作担保,就不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该债务毕竟是主债务人的债务,如果不规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就无法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等于免除了主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法院规定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实际上等于给债权人一定的选择权,它可以要求责任人履行,也可应要求担保人履行。
因此,法院在判决主文中规定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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