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告股东转让债务纠纷(股权转让欠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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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 时不能 ,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 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 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 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股东 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 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 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 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 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执行期间可以变更股东吗执行期间可以变更股东。
但股权 并不能导致责任必然免除。
原股东已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 股权后,原股东不再承担责任。
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 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变更 ,债务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且新股东对债务不知情的,由原股东承担;如果新股东知情的,则新股东要承担责任。
但之后可向原股东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 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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