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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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由出卖人交付合同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也是由出卖方向买受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方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价款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关于债权债务的纠纷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不完全相同。
债权债务纠纷是以金钱债务引发的纠纷,不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以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可能发生履行不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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