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低于债务(抵押物价值低于担保债权)
针对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低于债务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我国司法实务混淆了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的概念,对两者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担保法律适用错误并产生诸多危害。
本文认为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是两个具有完全不同含义的法律概念。
担保金额确定的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数量,而担保范围控制的则是有优先权的债务内容。
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应当是担保范围必须受限于事先确定的担保金额。
唯有厘清了上述两概念,担保法律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意义。
引题:案例一则 A公司以C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向B银行申请贷款,该厂房土地经过评估,作价1000万,抵押率70%。
于是B银行贷给A公司700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亦是抵押登记金额),并且与C公司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为一年。
后A公司贷款逾期,经过诉讼,本息加上诉讼等费用合计780万元。
问:(1)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多少?(2)B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有多少? 该案例显示出的是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在下放抵押贷款时最典型的操作模式,其实并不复杂,法律关系甚为清晰,即:B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是780万,但优先受偿权仅有700万;另外的8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不能从抵押物的变现款项中优先受偿。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银行却普遍认为其有权从抵押物的变现款中全部优先受偿对借款人的债权。
具体到该案例即是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780万,优先受偿权同样是780万。
如果说银行的上述认定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或是对法律未有精通而得出,尚能被我们理解。
但令人诧异的是,通常法院也会支持银行这种诉请。
此中缘由为何,着实令人费解。
1、担保的金额可以大于抵押物的价值,但如果抵押物二次抵押的,抵押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抵押物余额。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哪些范围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
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
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般来讲,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低于债务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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