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票主债务人是谁(本票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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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
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是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权。
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
至于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
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的,适用债权 、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票据主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人。
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
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
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
票据从债务人债权的关系中承担次要债务责任的人。
在票据上为负第二性付款责任者。
如已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
他们在债务关系中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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