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和债权债务转移(债权转让和清偿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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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有下列区别:代为清偿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事先约定由第三人代为清偿,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了债务;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达成了一致,并且经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转移是合同义务的转移。
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并经债权人同意为有效。
而代为清偿并不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无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往往由第三人单方面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代为清偿的协议。
而代为清偿的协议并未取得债权人同意。
因此,只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的区别有哪些就代为清偿之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言,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也有区别:第一,代理清偿系基于代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代理清偿的合意,为任意行为。
而代为清偿无须有此种合意,且既有任意行为又有法定行为。
第二,代理清偿中给付的提出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须有清偿的效力直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而代为清偿中给付的提出,仅对债权人而言,可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且代为清偿的效力也有特殊之处。
第三,在代理清偿场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偿而绝对地消灭。
而在代为清偿情形下,合同关系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对地消灭。
第四,在代理清偿场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损失依代理协议处理。
在代为清偿场合,第三人的利益补偿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有哪些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取得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2、第三人与债务人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人清偿需要债务人同意吗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是不以债务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条件的,债务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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