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履行债务出现瑕疵(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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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其不承担合同责任。
由于该类合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并无直接的请求权,故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违约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这遵循了无论何人未得他人之承诺,不得以契约使蒙受不利的原则。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该怎么处理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
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
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
因此,凡是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
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
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
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其不承担合同责任。
由于该类合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并无直接的请求权,故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违约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这遵循了无论何人未得他人之承诺,不得以契约使蒙受不利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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