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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纠纷怎么解释(法律上对纠纷的定义)

即答编辑2周前 (04-22)普法百科2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律上的纠纷怎么解释的问题带来帮助。

促进了法学理论在价值观、 论等方面的变革   随着社会的变革及法学研究的进步,我国的法学理论逐渐走出了苏联的模式,开始寻找自己的发展路径。

但是,仍然存在过多注重研究“应当是怎样的法”,而忽视“实际上是怎样的法”;过分强调“书本上的法律”,而忽视“行动中的法律”等缺陷和不足。

  20世纪80年代,法社会学逐步走入中国法学研究的视野,它注重法的社会性,重视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益,强调法与民族传统模式及心理结构的关系,要求法学家走出书斋,改变繁琐的注释方式,从事社会实证的考察分析,致力于解剖社会的“活法”,这些对旧有的法理学的僵化模式和教条化理论不啻是一种强有利的冲击和改造。

受法社会学理论和 的影响,我国出现了一批倾向于社会学研究的法学家,他们从社会对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习惯法”、“民间法”等概念纳入法学研究的范畴,并试图从“本土资源”、“本土文化”中探索适合于中国的法治之路,提出了很多大胆而创新的观点,逐渐推动着法学理论在价值观和 论等方面的变革。

  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法社会学在中国起步虽然较晚,但是发展的却很迅速。

随着法社会学理论和 的广泛传播与运用,法学理论在价值观和 论上的变革及我国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学者看到了我国社会中实践与理论严重脱节的现象,在对原因进行探讨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这是对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等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体现了法及法治的最终目标和追求。

在这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善、功利、义,也不是将法治理念单单界定为正义,而是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

从内容上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治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平衡了法与社会的关系的前提下而得出的。

这种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 就是一种法社会学的 。

法社会学不但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 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社会学理论及 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而取得的成果,它看到了法与社会的互动和制约关系,并将这种关系进行处理和总结,从而得出一个适合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理念。

自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提出来以后,全国各地除了理论上认真学习和体会以外,还将其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联系起来,采取各种 和途径将该理念贯彻于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并取得了很多切实的成果,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为解决价值冲突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法的价值冲突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困境之一。

法的价值冲突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甚至冤假错案的出现。

冲突的解决必须从社会入手,必须将法与社会融合起来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 。

法社会学的研究在这个时候就更显得必要和重要了。

  首先,法社会学者为我们提供的解决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最佳利益原则。

在当代中国,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包括法定价值优先原则、合阶级性原则、综合测评原则等等。

但这些原则在适用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需要其他原则作为补充,最佳利益原则可以作为其中一个。

权利冲突是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而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冲突。

最佳利益原则是利益原则和效益原则的统一,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

利益原则源于庞德关于法律任务的理解。

他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小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

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受到了耶林社会功利主义法学的影响,可以说这种社会利益理论,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当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对利益进行一种权衡,同时还要考虑一种成本,这也是功利主义的应有之意,这里被称为是效益原则。

当然,现实中的冲突往往很复杂,而且很多时候不是一个原则就可以解决的,在必要的时候将利益与效益统一结合,从而实现一种最佳的利益。

至于选择的 问题,庞德的理论是立足社会利益,通过经验的 、理性的 、和权威性观念的 在最小的阻碍和最少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其次,关于价值冲突的解决途径。

就我国目前价值冲突的解决途径来看,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主体认同方式和外在统一方式、民主方式与专制方式、不违法方式与违法方式。

在法治实践中,这些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确实存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方式还不够具体。

法社会学的理论和 为我们提供了更广泛更理性的途径。

  (一)谨慎立法。

这不但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也是预防价值冲突的前提。

谨慎立法的关键在于立法者。

首先立法者要有正确的、统一的法价值观。

在价值多元的时代,要建立法的信仰,立法者就必须要明白法的价值是什么,法追求的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着立法者的价值观,也指导着我国的法治实践。

谨慎立法还要求立法者在正确、统一的价值观的指导下制定出良好的法律。

良好的法律一定是适合于一国实际的可以被普遍实施的法律。

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不能脱离一国国情而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

法的价值寓于“法的精神”之中,立法者一定要在正确的价值观的指导下充分的理解法的精神,根据法的精神去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变“送法下乡”为“下乡寻法”,然后制定出适合于本民族、本国家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

在正确的价值观基础上制定出的良好的法律,可以预防并解决法的价值冲突,也才能被普遍的实施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解决法价值冲突的必要途径。

  在我国,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到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并没有真正的发挥。

长期以来,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办事,被动地适用法律,使法律适应已经变动的社会需要那是立法机关的事,法官只是一个没有意志的生灵。

事实上,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不止于此,作为最重要的法律职业者之一,在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法治实践中,法官发挥着举足轻重地作用。

埃利希作为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主张“自由判决”,发挥法官个人对法的创 用。

他在《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一书中说:“法律是社会有机的基础,法官只适用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不够的,法律适用的任何学说都不可能摆脱下面这些困难,即:第一次制定出来的规则,从本质上说,都是不完整的,一旦当它被制定出来时,它在实际上就变成了旧的东西了。

这种规则,既难治理现在,更不用说治理将来了……负责适用法律的人,既然是本民族和本时代的人,它就会根据本民族的时代的精神,就不会根据立法者的意图,用以往世纪的精神来适用法律”。

霍姆斯,美国一位重要的法社会学家,也是法官,他认为“法律的发展不是来自历史,也不像分析法学家认为的完全来自自身逻辑的演绎,而主要是来自执法者自身的经验。

也就是说,发展法律的任务主要落在法官身上”。

以上两位法社会学家的论述,充分说明了法官的作用。

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法律的血肉最终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中,在没有制定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价值冲突。

  (三)正视类法律规范的作用。

  类法律规范包括党的政策、组织纪律、习惯规范和道德规范等等。

这些类法律规范就是“活的法律”、“行动中的法律”。

庞德说社会控制的手段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宗教和教育等。

在法律不能或者不及时,我们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

在我国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政治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多元文化的共存和相互撞击,以及社会生活复杂性和多样性等原因, 在社会生活中,类法律规范在规范组织和个人行为、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调解矛盾和冲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正视类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但可以健全我们的法制,还可以在价值冲突时多一种选择,从而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更顺利地进行。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功能论:或称结构功能论。

认为任何一种文化现象,不论是抽象的社会现象,如社会制度、风俗习惯、思想道德等;还是具体的物质现象,如手杖、工具器皿等都满足人类实际生活需要的作用,即具有一定的功能。

它们中的每一个与其它现象互相关联、互相作用,都是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冲突论:社会冲突理论以科塞、达伦多夫为代表,重点研究社会冲突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是对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反思和对立物提出的。

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的是社会的稳定和整和,代表社会学的保守派,社会冲突论是强调社会冲突对于社会巩固和发展积极作用,代表社会学激进派。

互动论:或叫符号互动论,一种主张从人们互动着的个体的日常自然环境去研究人类群体生活的和理论派别。

符号互动论认为事物对个体社会行为的影响,往往不在于事物本身所包含的世俗化的内容与功用,而是在于事物本身相对于个体的象征意义,而事物的象征意义源于个体与他人的互动(这种互动包括言语、文化、制度等等),在个体应付他所遇到的事物时,总是会通过自己的解释去运用和修改事物对他的意义。

法律上的纠纷怎么解释,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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