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合并债权债务处置(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国企合并债权债务处置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欠债还钱清偿债务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财政弥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 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 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承债并购、债转债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
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债转股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
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死欠税款核准范围的,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死欠税款实行挂账备案管理。
已形成的呆滞税款,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
6、人死账销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对于资不抵债,且没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可以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注销后未清偿债务消灭。
债权债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债权追收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债务清理(一)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1、优先债务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次优债务企业欠缴的税款;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三)处置方式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清偿债务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财政弥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 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 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承债并购、债转债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
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债转股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
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死欠”税款核准范围的,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死欠”税款实行挂账备案管理。
已形成的呆滞税款,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
6、人死账销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对于资不抵债,且没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可以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注销后未清偿债务消灭。
(四)具体操作1、企业欠职工的各项费用(1)欠缴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于改制时一次性从企业可变现资产(净资产?)中划出不足;企业可变现资产不足时,由财政弥补。
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债务,应由个人补缴。
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免收滞纳金。
(2)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未涉及,但依据法律规定,此类债务排在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之前,所以应当类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关于债权股、债转债的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此类债性质特殊,个人认为不属于可以债权股、债转债的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项费用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俗称“工龄费”。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4)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押金等不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2、欠缴的税款企业具备偿债能力的,在清偿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应当补缴欠缴的税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除按《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外,还可以申请核准“死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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