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非法转包工程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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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来说事,看合同如何约定的。
还有承包人如果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经行政或司法干预情况下,从工程款中支付了工人的工资是有效行为,只要工人认可且工人有证据所应取得的额度就可以了。
违法转包人已经将业主拨付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转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转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追索工程欠款。
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考虑,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追究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权利。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转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违法分包中,总分包合同无效。
按照过错原则,分包人和转包人明知而违法签订分包合同,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责任,理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连带责任是指当责任人为多人时,对外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而内部各责任人是按份责任。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并不是连带责任。
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是为了查清事实,在分清责任后各责任人仍是按份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28条明确禁止转包。
分包有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之别,除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外,其余为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违法分包的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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