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披露(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登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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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股权 后的债权债务按以下规定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 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认缴制度之下公司欠债股东怎么承担责任认缴制度之下公司欠债股东承担责任标准有以下几点:1、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负责;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购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5、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别的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9、公司可以向别的发起人请求其承担出资责任。
怎样处理股权 纠纷处理股权 纠纷: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 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 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 的意见。
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 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 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 人将 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 股权,受让人以 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 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 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 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 股权的,并不影响债权的处理,仍然由公司财产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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