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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连带债务(法人连带责任担保方式)

即答编辑2周前 (04-22)普法百科2

针对法定代表人连带债务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主观: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设立使公司获得独立性,加快了两权分离,调动了管理阶层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

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之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则公司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对公司予以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等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相关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是什么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一)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二)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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