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受让不良债权(非国有的企业发行的债称为什么债)
针对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受让不良债权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1、债务人有偿还能力。
2、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债权必须合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 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这是对债务人的要求,对于一个已经有充分证据表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或者债务人消失(如自然人死亡或公司破产)的债务,再投入精力和财力,无疑是不明智的,对此等债务应该纳入坏账损失的范围予以核销。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是对债务本身状态上的要求。
至于不履行的原因很多,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及客观上不能归还,前者主要包括恶意拖欠、存在其他关联性的争议,后者主要是债务人资金紧张。
对于债务人不履行的原因在所不问,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对于企业来说影响是一样的。
债权必须合法这是对债权在法律上的要求,只有合法的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很多企业对此的理解存在着误区,常常企业的管理者认为合法的债权在律师的眼里看来却不是这么一回事,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合法的理解存在区别,企业管理者往往按照通常的思维模式而不是法律的思维模式考虑问题。
四、不良债权的成因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客观的说,我们国家无论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财务监管、信用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
例如对于有限公司的制度设立上,就必须配套严格的财务监管机制,否则很难避免股东隐匿转移公司资产,并利用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
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的情况,企业运转的热火朝天,但是银行账户上一分钱也没有,资金全部隐藏在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帐户里。
可以这样说,法治化程度不够给不良债权的存在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大大降低了交易的安全性。
从企业自身内部来说,不良债权的产生缘于企业对债权的监督管理不够,通常表现在几个常见的方面。
五、对合作者的选择对合作者的选择不够慎重,导致了一些资信水平比较低的公司企业成为了公司的债务人。
有的企业管理者一味贪大求强,忽略了对目标客户的考察,这在国企比较常见;有的企业在飞速发展的时候被大好形势蒙蔽,放松了对目标客户的考察,这在民营企业比较常见;还有的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对这个问题不够重视,疏于对目标客户进行考察,这在一些家族性企业比较常见。
而一旦资信水平比较低的企业成为公司的客户,必然会加大不良债权发生的风险。
六、业务人员的廉洁与否业务人员是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直接接触到客户,他们的意见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客户的选择,所以业务人员实际上拥有客户的选择权,业务人员手中的这个权力常常使其成为拉拢利诱的目标。
业务人员一旦有了不廉洁的行为,会在各个方面给企业带来损失,债权方面的损失就是一个主要的方面。
这个问题在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尤为明显。
七、合同签订及证据保存合同签订及证据保存等存在问题,给对方提供了可乘之机。
合同签订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小小的忽略常常导致重大的损失。
证据收集保存更是十分重要,没有了证据,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八、催收方式和力度催收方式和力度上存在问题。
从内心来说,每一个企业都希望拖欠业务单位的款项,所以企业出现不良债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出现问题而没有股购的措施解决。
有的企业,债权一放2年无人过问,有的企业,单纯依靠业务员催收,有的企业,不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等等,这都导致了不良债权积淀下来最终成为坏帐损失。
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受让不良债权,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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