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并存债务承担(附条件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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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552条专门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范:“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3.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中虽然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4.第三人为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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