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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担保偿还债务(第三人担保贷款)

即答编辑1周前 (04-22)普法百科2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第三人担保偿还债务的问题带来帮助。

【法律分析】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

在履行债权债务的时候,通常就会有担保人,当债务不能履行时,担保人就需要清偿。

债权是得请求别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

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但是追偿顺序有先后并不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行。

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未能全部清偿,并明确不能追偿的数额,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如果未明确不能追偿的数额,则法院无从判断其他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实际补充清偿数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一般来讲法院执行局的原则是谁有财产先执行谁的,谁的好变现先执行谁的。

当然了,作为当事人在这一阶段可以和执行局以及申请人积极协商,看能否分别承担一部分,或者分期一部分、减免一部分,如果申请人同意执行局也会同意的。

作为担保人,如果自己的财产被执行了,那也没办法,给人担保就是会遇到这种后果,这没什么奇怪的,只能先自己买单,以后自己再向债务人追偿就是了。

债务清偿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

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 代替合同的履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

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

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

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债务清偿顺序1、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未作指定的,优先已经到期的;2、均到期的,优先对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负担较重的;3、负担相同的,按照到期的先后;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比例履行。

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2) 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

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担保偿还债务,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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