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到期债务提供担保)
针对对到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担保,则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请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债务保证人超过保证期就可以不用还款了吗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对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保证人超过保证期就可以不用还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移中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在实践中,有的债权不但附有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同时还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为该债权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属于债权担保,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是物权担保。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物的担保较为确实,而且容易实行以实现债权。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民法的有关规定都体现了物权担保先于债权担保实现的原则。
本法也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其含义是,同一个债权在有保证人作担保以外,如果还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担保方式作担保的,无论物权担保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主债权未受清偿时,都要首先实现物权担保来满足债权。
如果担保物权实现的结果满足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也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如果担保物权实现的结果只满足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担保物权未满足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试举一例说明: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提供乙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总标的款额为320万元。
双方约定了具体的交货与付款日期。
合同生效前,债权人甲要求乙向其提供抵押担保,乙将其一套价值250万元的工艺流水线设备设定了抵押,并与甲订立了抵押合同。
之后,甲又要求乙找第三人为其债权作保证,丙同意作保证人。
丙与甲约定,如乙不履行债务,丙在交款日期届至之日起1年内代乙偿还贷款。
在此例中,如果债务人乙到期没有履行其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甲要实现其债权,就要首先就实现乙所提供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假定最后以拍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抵押的工艺流水线设备拍卖所得为220万元,那么,保证人丙就应在主债权未受清偿的100万元原材料价款及利息等从属债权的限度内承担其保证责任。
债权人甲不能首先要求保证人丙在总债权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可能是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时,债权人就放弃,也可能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
无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是出于何种目的,这种放弃的行为,都必然对保证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因为在保证人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使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时,就丧失了其债权物上担保的权利,这就等于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
所以本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担保债权的物的担保,如果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就免除全部保证责任。
如果是担保主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就免除这部分的保证责任。
而无论该物的担保是否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就已设定,也无论其是为主债务人所设定,还是第三人所设定,更无论债权人是出于何种原因而放弃物的担保。
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有多长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三年。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处理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1、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保证人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人不履行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况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 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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