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能否只分债权不分债务(合伙债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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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伙人未经合伙清算,直接起诉要求退还合伙资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首先明确合伙清算是指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
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继续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
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承担经营的盈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法律分析: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合伙财产状况,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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