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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为新的债务担保(抵押物为新的债务担保合法吗)

即答编辑2周前 (04-23)普法百科2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抵押物为新的债务担保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抵押物的定义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

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 公债、人寿保险等。

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

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

后者如土地、建筑物。

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公司担保的方式有哪些1.保证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4.留置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定金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担保物权的分类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

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

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障,不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所以为企业所乐于采用。

这种担保物权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等。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定限性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权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存在设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手。

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以让与担保为其典型。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把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规定的担保为典型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非典型担保,又称不规则担保或变态担保,指在社会交易的实践中自发产生为判例学说所认可的担保形式,如让与担保等等。

法律主观: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是否有优先受偿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情形1、非消费者原因导致购房款未缴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的,且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以对抗银行抵押权。

2、主合同无效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事后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取得该价款的,应依法予以返还。

4、不动产抵押登记簿抵押物记载不清晰,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抵押权人”无权申请执行“抵押物”。

5、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6、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房屋,购买人有权排除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7、如抵押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清偿义务人因不知财产被抵押而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的,仍产生清偿效力8、业主购买开发商已对外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不影响买受人以购房消费者身份排除银行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强制执行。

9、即使抵押权有效设立也不能对抗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权。

10、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11、通过以房抵工程款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12、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3、《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4、成立在先的动产质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15、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前,对于包括一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16、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一般债权人。

(1)《民法典》认为破产程序中,未登记的抵押权就不具有优先效力,应与一般债权同等受偿。

《民法典物权篇理解与使用下》第1080页: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关于一般债权人是否属于“第三人”的问题。

:“从逻辑上说,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理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仍然属于物权的范畴,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优先性原则,即使未登记的抵押权,也应优先于一般债权。

此种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当抵押权人认为恶意受让人、恶意承租人以及一般债权人损害其抵押权时,有权主动请求撤销在后的 、租赁、或者申请优先于一般债权人执行。

但《民法典》之所以规定动产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办理登记,并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

对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出于消除隐形担保的考虑,不应赋予此种抵押权过强的对抗效力。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未登记的抵押权就不具有优先效力,应与一般债权同等受偿。

”(2)《物权法》广东高院认为:作为一般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不能对抗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17、房产已抵押登记,土地另抵押他人,虽登记也无抵押权。

18、银行对用已销售的房屋抵押审查有过失的,抵押登记无效。

19、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查封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抵押人破产,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不能对抗留置权《民法典》第416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2、当事人因已就其主债权提起诉讼并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之生效判决,其主债权之诉讼时效不再继续存在,故与之相关的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也随之届满,即当事人的抵押权因未及时行使而消灭。

23、债务人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不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24、以动产价金为主债权的抵押权优先于在同一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是关于价金超级优先权的规定。

25、司法实践中,设定抵押的二手房买受人可以排除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抵押权的行使条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

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或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抵偿债权来实现抵押权。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为新的债务担保,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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