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给付的继续性债务(定期给付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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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关的债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到期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例如归还借款等等相关的义务工作。
债务人应当进行全面的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进行严厉的拒绝,因为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话,往往会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真正的实现。
部分履行义务是在履行期限内进行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的行为则属于提前履行义务,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的行为则为迟延履行义务,其实是违反相关的债权债务规定的。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
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
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
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
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合同里交货批次咋写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协商来填写。
分批交货合同,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成若干批交货。
例如,一个购买20万吨小麦的合同,可以分5批交货,每批4吨。
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基本的义务之一。
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来说,卖方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显得更加重要。
因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卖方往往相距遥远,如果卖方不能及时交付货物,就很可能导致买方无法使用购买的货物进行生产,从而对买方造成损失。
在转售的情况下,如果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卖方的延迟交货还会导致买方再转售时发生损失。
因此如果卖方不能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货物,卖方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此外,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做出了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情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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