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需要承担债务(合伙开公司后负债谁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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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经股东同意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同于 普通合伙人 的需要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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