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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即答编辑2周前 (04-24)普法百科2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分析: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给第三人。

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

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

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

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

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什么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

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行为,不以特定方式为必要。

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同意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担合同即应有效。

而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并无不利,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反对。

即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愿意接受,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

但在有偿的债务承担中,因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者消灭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则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利益。

例如原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交付某种货物的债务,第三人另以同种类货物代其履行,即可能造成原债务人的货物积压;原债务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可能较向债权人履行更为不利等。

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可对抗该第三人对自己的求偿请求权。

在实务上,处理时应使该第三人就债务承担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债务承担的影响。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

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例如,第三人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债务承担不得有违法原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无瑕疵等等。

债务承担合同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债务人仍应负担其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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