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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金额不确定(担保不明确怎么办)

即答编辑2周前 (04-24)普法百科2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担保债务金额不确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法院审理借款案件,会审查借款事实形成的过程。

金额不同,会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认定。

【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是对包括平等原则、辩论原则以及处分原则在内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考查。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其诉讼行为对法院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裁判。

在本题中,甲的诉讼请求仅是要求法院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法院却判决乙不仅需返还本金2万元,还需返还利息520元。

该判决内容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没有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A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以及争议焦点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对于辩论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其辩论权;第二,辩论的内容广泛,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第三,辩论的形式多样,既可以口头辩论也可以书面辩论。

在对辩论原则的理解上,我们还应该注意法院审判权行使范围与当事人辩论内容的关系,基于民事诉讼所解决争议的私权性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与裁判的内容应以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内容为限,即未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不得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也就是说,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

辩论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材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直接决定法律后果的必要事实也必须在当事人之间的辩论中出现,未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不得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本案中,甲起诉仅要求法院判决乙返还本金2万元,法院却超出甲的诉讼请求范围,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之外,另需返还甲利息520元。

可见,利息520元的事实并没有在甲乙的诉讼请求中出现,当然更不可能在辩论中出现,那么,法院对未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进行了审理,便是对辩论原则的违反,因此,我们认为,从辩论原则的本质和要求上来看,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C选项也应人选,但是由于本题为单项选择题,作为考试技巧,应当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B选项更符合题意,若本题为多项选择或不定项选择,C选项也应入选。

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同。

而本题所给信息并未表明法院在判决中有违反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的行为,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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