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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召开涉金融案件债务人会议(法院召开涉金融案件债务人会议的通知)

即答编辑2周前 (04-24)普法百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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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十六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

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1)召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

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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