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检察 支持起诉(万安检察院检察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万安检察 支持起诉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知识点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
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案例】 杭州市a县丁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某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23万元。
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此为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 (1)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有同一的诉讼标的。
必要共同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所谓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由于各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诉讼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劳务派遣 (1)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注意】受害人告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为被告;受害人告派遣单位的,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2)工作人员因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应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2.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注意】合伙包括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和个人合伙。
前两者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独立当事人,应以合伙组织为当事人。
个人合伙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应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保证合同关系 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仅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保证人,应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两者都起诉的,债务人和保证为共同被告,但应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保证:仅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为被告,两者都起诉则列为共同被告。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受害人时,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名义起诉,其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6.继承遗产关系 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追索赡养费 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8.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3)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9.挂靠关系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10.借用关系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与盗用不同) 11.代理关系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2.共有财产关系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3.几种侵权案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由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校园事故责任。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侵权人为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与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通常管理人或组织者为被告,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做被告,第三人侵权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与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注意】原告明确放弃的,可以不予追加;被告必须被追加。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且追加时区分为实体权利人与义务人。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一)对人的拘束力 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判决的拘束力包括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二)对事的确定力(又称既判力)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
1.形式意义上的确定力 当事人不得就相同法律事实再次提起诉讼。
2.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 就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再争执,法院亦不能擅自改变。
(三)执行力 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义务人应当按判决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依据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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