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侦查机关 起诉机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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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当中的审查起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追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
4、侦查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决定是否起诉,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的所有证据一并移送,对不宜移送的证据,要附有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等等。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1、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 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诉案件当中的审查起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在指定的时间之内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诉讼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是哪个? 公诉案件当中的审查起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该什么时候把案件移送人民检察审查起诉? 1、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吧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然根据案情不同,侦查期限也会不一样样;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所以说,绝大多数公诉案件当中,公安机关所扮演的角色就是负责侦查工作,公安机关不能越过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所移交的案件,也不可能在不审查的情况下就起诉。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是为了核对和检验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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