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南婚姻纠纷律师案例分析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云南婚姻纠纷律师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白白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分析: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5.波多黎各 法律允许开设*。
一波多黎各人经 批准开设了一家*。
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
开设*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
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 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
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
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
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
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
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
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
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3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
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
“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
请问:(1) 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2) 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参考答案:(1)应适用中国法。
《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3) 适用德国法。
合同已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38.1997年10月,香港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乙公司货轮“海鸥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
经法院调查,“海鸥号”是我国乙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
问: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1) 大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为被告系我国法人。
2) 案件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9.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
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
开设*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
英国法律规定经营*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
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 允许开设*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10.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11.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
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12.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
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婚姻纠纷律师案例分析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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