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成都市婚姻财产分割律师咨询网站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成都市婚姻财产分割律师咨询网站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花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主观:(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
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
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
一方以个人财产 投资的收益 ,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 养老保险金 、破产 安置补助费 。
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
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
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
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土地使用权 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
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
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
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 离婚分割财产 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
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法律客观:如何调查夫妻财产状况: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取证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1)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2)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
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
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
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收集途径:(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有的时候,可能只知道银行账号,但是不知道在哪个银行及具体的储蓄所开立的。
此时,可根据银行账号向各银行的客服咨询热线查询。
有聪明的人,还能猜到对方的银行密码,那么在 中就能查询到对方的银行存款余额。
可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及明确要保全的金额。
工资报酬查询取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
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一个衡量标准。
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入信息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现在大多数的单位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而银行工资账户内的资金往往会比单位对外出具的工资证明要多。
因而,除了要求对方单位出具工资收人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2)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查询工资收人时,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3)对方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所得不同,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属子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去调查,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时,能够得到对方的工资收人证明,但对于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会要求法院调取。
所以,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人情况时,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取。
有的时候,对方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了几个不同的单位,则需要到这些单位一一调取。
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查询取证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1)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
(2)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
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对于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询,若能举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请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取对方的开户信息。
若不能给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则必须凭对方的身份证号至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但手续上会烦琐得多。
由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现如今的股票交易都会委托第三方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即股票的资金均由第三方银行转入或转出。
为此,申请法院调查的内容亦有两部分,一为股票交易对账单;一为账户资金对账单。
四、公司股权信息查询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权情况,相较以上各类财产的查询更为简便一些,但在价值的评估上却是最为困难的一类。
在财务在处理上,守法经营、客观作账的公司实在少之又少。
而经济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这些公司每年的营业额大得惊人,利润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财务报表上则可能是亏损。
而公司价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股东的股权 只需经过股东会通过即可),给非公司股东一方的配偶 带来极大的困难。
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股权进行保全,以防止对方进行貌似合法的股权 。
公司股权信息的查询,也可请专业的律师,律师凭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查询,查询的内容涉及开业申请、公司章程、年检报告,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还可以查询到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房产信息查询房产情况是如今离婚争议中最主要的财产分割内容。
配偶在多数情况下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购买有多套住房的时候,只知道小区名称,具体在哪单元几层几号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
使得调查起来增添不少的麻烦。
当然,也不排除有的配偶故意隐瞒房产的购置情况。
实务中常遇到的问题,知道在具体的小区内,不知道具体的房间号,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请专业的律师帮忙调查,因为律师一般可凭律师调查介绍信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找物业公司查询。
物业公司常会配合。
查询到具体的位置后,再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并不一定是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名称,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名称不符,便不会提供查询,即便产权人的名称是一致的。
为此,一定要向物业公司询问清楚,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样的。
遇有物业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调查对方在该小区购买房屋的具体地址。
一般情况下,律师可凭调查介绍信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了详细的地址及产权人的名称,能够获得产权登记查询证明,依此就可主张房屋产权分割。
如果是个人自己去调查,除非有关系,一般是不会查到的。
六、保险信息查询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日益走人人们的生活。
家庭中的保险一般涉及两类,一为财产保险,一为人寿保险。
此两类保险,基于保险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种保险品种。
在离婚争议中,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在财产保险种类下,已交纳的保险费及已获得的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人寿保险种类下,只有已交纳的保险费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而保险金,则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对方保险信息的查询,可根据保险费收据、保险合同、保单凭证、保险公司的家访信息等获知。
一般来说,到具体的保险公司,凭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可以查询投保情况。
而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及律师均无法直接到保险公司查询,需要凭人民法院的调查令或人民法院直接至保险公司调查。
保险公司会以复函或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等形式答复。
要想查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诉讼,通过法院调查取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对银行存款的查找:1、可以从相关人签定的合同,或是往来信件、传真及有关文件中查找;2、所有的银行开户行为都受人民银行的统一管理,因此,可到当地银行进行调查;3、根据被执行人交纳水、电等费用的情况,到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其帐号;4、到工商局的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帐户、帐号情况。
(二)、动产与不动产的查找动产的查找尤以机动车辆查找居多。
被执行人有无车辆、车辆状况如何只需到有关部门查询即一目了然。
不动产的查找则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由于不动产也需经过登记,故而对不动产的查找也较容易。
(三)、知识产权的查找知识产权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权利,它也可以成为被执行的对象。
一般通过查看证书、作品及必要时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查询的办法取得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当然,知识产权依法经拍卖、变卖之后才能具体地执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对于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已到期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可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对于预期的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先予以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后家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就财产分配签订协议,双方协商处理即可。
对于诉讼离婚的,对财产的分割主要判断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属于个人财产则在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分割财产时平均分割。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主观:结婚 20年 离婚房产分割 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 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 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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