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广州婚姻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广州婚姻房产纠纷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花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推进的脚步,房地产业的迅速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加,而且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
那么,什么是房地产纠纷?我给大家举个家庭房产纠纷案例来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城市化 进程推进的脚步, 房地产业 的迅速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加,而且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
那么,什么是房地产纠纷?我给大家举个家庭 房产纠纷 案例来了解相关内容。
什么是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 房屋 和 土地 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 产权 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房地产开发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物业管理 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等等。
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产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 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的,有 宅基地 使用证为凭。
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
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为全家人共有。
被告杜喜生辩称:争议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买下后准备以原价 给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写明户主是我。
既然原告想争此房产,我可以不要,但须物归原主杜永生。
第三人杜永生称:被告杜喜生所辩属实,因杜喜生身有残疾,故我买下此房后准备以原价 给他一人的,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平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妹。
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满生以及第三人杜永生在一起生活。
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
综上,本文主要讲述了什么是房地产纠纷的内容,现在房地产纠纷性质多,内容杂,但是都归结为当事人和被告人因土地产生的纠纷。
纵然家庭房产纠纷案例也很多样化,但是本质是不变的。
大家可根据本文的案例做一个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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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家庭纠纷 房产家庭纠纷,家庭房产纠纷建议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易破坏亲情。
其次就是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仲裁和诉讼二选一。
下面看看房产家庭纠纷。
房产家庭纠纷1 家庭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家庭房产纠纷建议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易破坏亲情。
其次就是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仲裁和诉讼二选一。
有哪些房产纠纷类型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 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 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
遇到房产纠纷应当怎么办 直接与对方积极协商解决,找到纠纷发生的原因,对于因误会产生的纠纷要消除误会;不要激化矛盾,尽量保证交易可以顺利进行。
如果是政策原因导致纠纷,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与卖方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二是保存好证据,当然卖方毁约时,购房人也无须担心,保存好双方往来的通知函或协商记录,积极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
及时找专业房地产律师 咨询,做好应对方案,该调取的证据要进行调取,为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房产家庭纠纷2 家庭房产纠纷有哪些类型? 1、 夫妻类型 夫妻类型的家庭房产纠纷问题主要看产证是否在夫妻两人名下,如果是共同名字,那就按照法律规定,共同财产来分配,一个一半。
如果是在单独一方,就要看在婚后是否有做公正,如有做过公证,那只能叛给产证名字之人。
2、 兄弟姐妹 类 型 兄弟姐妹类型的家庭房产纠纷,如果产证是在父母名下,就涉及的比较多,首先给讲下法律是怎评判的,比如在兄弟姐妹中,其中不管谁一直跟父母住的,同时一直照顾父母的,他最有权利继承,还有就算分财产,同住和照顾父母者应当多分到财产! 3、 父母类型 夫妻类型的家庭房产纠纷基本不会发生,因为如果之前是所购的房子,基本都会写自己名字,如是近几年购买的房子,如有兄弟姐妹,基本都会为孩子购买相同的房产。
直接就以产证名字来分配了。
家庭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1、调解 调节是指产生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其中一方当事人经过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协调帮助下,通过说服,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协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规定做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不受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同时仲裁委员会与机关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以上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家庭房产纠纷有哪些类型?以及家庭房产纠纷如何解决的全部内容介绍了,希望给正在苦恼的.你带来帮助。
如果你正在经历这样的纠纷,请你不要慌。
因为日常生活中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的办法有很多,比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等,因此,大家一定要熟悉相关的房产和法律知识。
房产家庭纠纷3 家庭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一般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房产纠纷起诉首先要准备好起诉状和房产纠纷的证据,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等,然后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房产纠纷涉及的标的比较大,因此建议房产纠纷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许A、许B父母膝下有三子一女,分别是许A、许B、许C、许D,其中许D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
2010年3月29日许老父亲去世,2012年10月24日母亲林某去世,共留下房产一套、遗产若干。
在父母亡故后,许A、许B、许C对遗产的继承与许D的监护权归属发生争议,许C遂以许A、许B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产及该房产里所有的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
并责令二被告腾空该房屋并依法判决由许B保管归许D所有的5万元款项由原告监管。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了被告许A、许B的委托代理了此案。
法院判定结果: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所解析: 继承纠纷案件,首先遗嘱效力优先,其次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并非均分,而是优先考虑弱者权益。
本案中涉及到法定继承人必须参加诉讼。
否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至今为止,被继承人房产并未依法遗产继承分配,应当属于共同共有。
原告单独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经我所律师调查到该案中母亲林某曾与原、被告共同达成《协议》1份,该协议第1、2条约定“母亲林某百年后,其所居住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子及该房子里所有家具、电器等全归许C所有,许C负责照顾许丁一生的衣食起居生活”,第3条约定“母亲林某给被告许A8万元,被告许B5万元”。
首先该《协议》因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无效,没有许D的签字,许D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协议损害了继承人许D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其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原告许C没有尽到照顾许D的义务,该条件没有实现,许C就没有权利享有权利。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遗漏继承人许D,再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许D属于必须参加继承和继承遗产的权利人,本案遗漏当事人。
本案涉案物权人为共同继承人,原告许C主张确认所有权无法律依据。
你好亲,!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如下: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4年5月11日,被告吴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凯旋名都8栋305号的房屋一套,被告吴某支付了首付款,余款办理了公积金还贷手续。
购买房产后,原、被告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原告贺某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了该房屋的房贷70000元。
2020年12月15日,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上述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房屋剩余房贷由被告吴某负责偿还。
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未作处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于2021年11月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贺某曾于2018年向被告吴某立据借款33万元,在原、被告离婚诉讼中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以及贺某以其住房公积金抵债的部分,均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故在该判决中均未作处理。
后被告吴某就该笔33万元的债权诉至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民终995号民事判决,由贺某向吴某偿还借款3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且在该民间借贷诉讼中,同样未对贺某以其个人公积金为吴某偿还的房贷70000元作出处理。
原告贺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金额26727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你好亲,!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例如下: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4年5月11日,被告吴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凯旋名都8栋305号的房屋一套,被告吴某支付了首付款,余款办理了公积金还贷手续。
购买房产后,原、被告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原告贺某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了该房屋的房贷70000元。
2020年12月15日,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上述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房屋剩余房贷由被告吴某负责偿还。
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未作处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于2021年11月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贺某曾于2018年向被告吴某立据借款33万元,在原、被告离婚诉讼中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以及贺某以其住房公积金抵债的部分,均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故在该判决中均未作处理。
后被告吴某就该笔33万元的债权诉至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民终995号民事判决,由贺某向吴某偿还借款3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且在该民间借贷诉讼中,同样未对贺某以其个人公积金为吴某偿还的房贷70000元作出处理。
原告贺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金额26727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原告贺某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为被告吴某偿还了房贷70000元且两人在离婚时未作处理这一事实,双方均没有争议,被告吴某作为产权登记方应就该笔房贷中原告贺某个人支付的部分向其作出补偿。
因原告贺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该笔70000元房贷中被告吴某应向原告贺某偿还35000元。
原告主张获得房屋对应增值金额的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鉴于现状下房地产市场价格确有上涨,本院酌情认定增值款15000元。
另外,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民终995号民事判决中,已对包括被告吴某个人已偿还的房贷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本院在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原告贺某可另行依法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某向原告贺某偿还房贷补偿款35000元。
由被告吴某向原告贺某支付房屋增值款15000元。
驳回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起诉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是: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后面共同还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款,离婚时怎么分婚前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买二套新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买房,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婚前交了首付婚后拿房产证算婚前财产吗婚前交了首付婚后拿房产证,是否算婚前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当事人交了首付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应当属于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不能按照婚前财产处理,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广州婚姻房产纠纷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小编白白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应积极的思考解决办法,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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