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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调解

即答编辑1周前 (04-30)普法百科2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调解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花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主观:(一)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 ,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

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 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二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院判离婚财产的判法:若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协商的,可按照协商方案判,若无法达成协商的,则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应由审理的法官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请问事实婚姻可以分到财产吗?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

如果夫妻在婚内或婚前无特殊约定的,原则上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不能就平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将财产分割问题交由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依法不予分割。

离婚孩子归男方财产的分割方案是什么夫妻离婚孩子归哪一方对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影响,不论孩子归哪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方案。

注意不论是夫妻自行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要遵循下列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民法典财产分割有什么依据?《民法典》财产分割的依据: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在离婚时仍归其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分割,能够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按照协议结果划分财产;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

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

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

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

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

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

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

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

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

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

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

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

大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方能进行调解工作。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当事人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自己的实力有了一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起诉离婚庭前调解后多久开庭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诉讼离婚如何进行庭外调解1、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 的领导下,建立与 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调解的全部内容,小编花花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应积极的思考解决办法,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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