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婚姻介绍所纠纷案例分析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婚姻介绍所纠纷案例分析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小美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男子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表面看来似乎是一种合同,但并不受合同法约束,系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
虽然类似的包夜协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基于男子之间的包夜协议而发生的性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妇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这样的承诺有效,阻却 罪的成立。
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 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任何人不得以妇女不同意的方式、时间、地点强行与其 。
因此,虽然男女之间的包夜协议阻却 罪的成立,但包夜过程中,女方性的自已决定权仍受刑法保护,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无论男子之间发生多少次性关系,都是包夜协议的内容,但是,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不同意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包夜并不是无次数,要以妇女的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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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一建筑工地的一位小包工头,白天工作的劳纍并不影响王某晚上在社会软件上的放纵。
2020年9月份一天,王某下班后,回到自己的单身宿舍,简单冲了凉,习惯性地拿起手段,摇了起来,不一会,一个心仪的名字及漂亮的头像引起了王某注意,王某发生加为好友的申请。
两人东一句西一句无心的聊着,王某从对方聊天中得知,两人住在同一座城市,女方自我介绍姓朱,老人常年驻外工作,一年回家次数有限,越聊越近乎,王某便向朱女士发出约会要求,没想到朱女士也爽快答应了,但朱女士提出,为了证明王某对自已真心,先转帐300元给自已,两人如约在宾馆开房进行了 易,结果使得王某非常满意。
不久,王某便以1000元与朱女士签订包夜协议,约定可无数次 。
当晚,王某与朱女士发生了三次关系,王某欲第四次与朱女士 时,朱女士表示自已纍了,不同意与其 ,王某不顾朱女士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朱女士也收到了王某的1000元钱,但仍报警王某 自己。
王某与朱女士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01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受合同法约束一谈到类似问题,总会有人提出,朱女士违约,王某不构成犯罪,朱女士有错在先,不重合同、不守信用。
这样一些回答,表面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本文认为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将民事行为与合同行为混为一谈,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民事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合同行为,从而受合同法约束。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似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达成的包夜协议,可以找到其无效的理由,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从正面作出合同无效的规,为了保护合同行为,防止合同行为被任意干涉,《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无论从合同法角度还是民法典角度,首先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不是合同行为,不应受《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篇)》约束。
02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为不能全部评价为合同行为,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如果从合同法角度似乎可以找到无效的理由,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过于宽泛,且针对该行为难以找到十分确切的无效根据,而民法典则采依法在立的合同就受法律保护的观点。
本案中,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只是名字上称之为协议,看起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民事行为,不能评价为合同行为,不受合同法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由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王某涉嫌 罪 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 的身心健康。
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前已述,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从这一角度来说,朱女士不受无次数的约束,当然有权拒绝王某的第四次要求。
退一步讲,即使双方的协议有效,在朱女士明确不同意第四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而王某强行与其 的,仍违背了朱女士的意志,侵犯了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涉嫌 罪。
朱女士性的自已决定权受公法(刑法)保护,民事行为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就要受到刑法规制,前已述,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朱女士不同意此时此刻与王某再次发生性关系,系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 罪侵犯的法益。
综上,本案中,王某强行第3次与朱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 罪。
法律分析:男子强行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犯下 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 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 的,以 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妇女、奸淫 情节恶劣的;(二) 妇女、奸淫 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 妇女、奸淫 的;(四)二人以上 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 或者造成 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亲,!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通常会成为乙的合法继承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合法配偶通常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自动继承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立遗嘱等等,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来了解具体的继承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的复杂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
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
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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