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户县婚姻财产纠纷案例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户县婚姻财产纠纷案例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小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济南某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方某借款 10万元,偿还 45000 元后,余款55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两被告辩称借款与被告马某某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赵某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马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方某借款 55000元。
【案情】 张昆,男;李真,女。
二人于200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
婚前,张昆于2004年9月6日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大庆路21号X单元X室的房产,作为二人结婚的新房。
房产所有权人为张昆一人。
婚后,2008年6月3日,夫妻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偿还银行房贷。
协议中未提及有其他借贷。
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
先是张昆起诉李真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尔后,李真又起诉张昆,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此案立案后,张昆之父张举又突然向法院起诉儿子张昆,要求法院撤销张昆与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
理由是:2004年9月5日,儿子张昆曾因购买上述房产而向其借贷10万元,并签有借款协议;而张昆与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约定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书,属于无偿 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法院决定先审理张举诉张昆案,并通知李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支持原告张举的诉求,认为张昆、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属于合同法第74条所说的无偿 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予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昆、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此条规定,张昆、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当属合法有效。
2、2004年9月5日,张举、张昆父子所签借款协议真伪姑且不论,即便该借款协议为真,即便张昆向其父张举所借10万元确实用于购买上述房产,那涉及的也是一个夫妻共同还贷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不具有排斥2008年6月3日张昆、李真夫妻所签协议书,确立的是物权关系;而2004年9月5日张举、张昆父子所签借款协议,设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张举、张昆父子所签借款协议,不具有对抗、排斥和减损张昆、李真夫妻所签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3、张昆、李真2008年6月3日签订上述协议书后,协议所涉上述房产所有权并未从张昆手中发生转移,并未过户 给任何第三人,而只是依法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这种依法将该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所说的无偿 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法院不应该判决撤销张昆、李真所签上述协议。
因此,法院在审理李真、张昆的离婚案时,如判决离婚,则应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你注意一下时间问题。
2009年还没有司法解释(三),按照当时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收益,没有特别的规定或者约定,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三)出台是2011年的事情了。
当然答案选择B是没有错误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孳息按照民法理论肯定应该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而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但是,银行利息属于个人所有,因为利息的取得不涉及另外一方的劳动,将钱存在银行也不是投资问题。
但租金就不一样了,如果另外一方为租金的取得付出了你劳动,可以认定为是主动增值,也可以认定一方是将房屋用于投资,租金为投资所得。
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也要看情况,并不是所有的租金都是个人财产的。
以上就是关于户县婚姻财产纠纷案例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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