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婚姻赔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婚姻赔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律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甲可以找乙或者丙承担责任,因为甲与乙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所以乙应该合理处置甲的财产,但是乙在处理中有欺诈行为的发生,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丙属于恶意占有,所以该买卖行为不成立,甲可以对丙主张要回电脑2因为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只有得到甲的确认该行为才有效,所以甲在除斥期间内享有否认该民事行为的权利。
(1)李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高某和杨某与程某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李某弟弟的医药费由高某个人承担。
高某将李某的弟弟打成重伤属于侵权,由侵权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即本案中1.2万元由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000元由高某个人承担。
寻求民法案例分析的答案(急)你好,寻求民法案例分析的答案把你的问题发给我1997年4月,高某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某商定,由高某负责联系务,杨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丛事货运,所得收人按s:1的比例在高某和杨某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由于杨某的疏忽造成货主势某货物损失1.2万元,高、杨遂发生争吵,杨某于8月10日退伙:并交给高某2000元赔偿费。
三天后,高某又同程某达成协议,由程某负责开车,仍按5:1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人。
8月15日,李某和其弟弟在与高某交涉时,高某将李某的弟弟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李某兄弟找到杨某和程某,要他们负责赔偿损失1.2万元及医药费7000元,杨、程说他们只是替高某打工的,要钱去找高某。
李某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来源:郭明瑞主编:《民法总论案例教程》,128 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请问:(1)高某、杨某和程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2)李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弟弟所花的医药费由谁承担?这边为你看看哈答案:第一问,合伙关系成立。
因为高某与杨某,程某之间分别订立了合伙协议。
第二问,李某的货物损失由杨某承担。
杨某与高某是合伙关系,对货物的损失无限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杨某的疏忽造成的,杨某具有重大过错,所以货物损失应由杨某赔偿。
李某德弟弟的医药费由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弟弟是由高某打伤的,是高某的个人行为造成的结果,与合伙事务没有关系,所以应由高某赔偿(1)高某和杨某与程某之间共同参与了收入的分配。
只有合伙人才能进行分红,如果他们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那杨某和程某就不能参与收入的分配,而是固定的从高某手中领取报酬。
(2)杨某和程某是以驾驶的特殊技能进行出资,属于劳务出资。
(1)李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高某和杨某与程某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李某弟弟的医药费由高某个人承担。
高某将李某的弟弟打成重伤属于侵权,由侵权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即本案中1.2万元由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000元由高某个人承担。
济南一女子拿着离婚协议索要36万补偿款,法院如何判决?事件经过是什么?2017年的时候,陈某和丈夫尹某因为性格不合的原因,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孩子由男方来抚养,女方无需支付孩子任何的费用,两人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和女方没有关系,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6万元,一个月内支付女方3000元,在十年内支付完剩余款项。
之后陈某曾多次索要补偿款,前夫尹某都以他手头紧张没有钱为理由拒绝。
陈某某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2019年把她的前夫尹某起诉到了历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的前夫履行离婚协议支付约定的补偿款72000元。
这份离婚协议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尹某称,他和原告所签的离婚协议内容全部是由原告书写的,而且他是受胁迫才签的字,按照法律规定,这份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是无效的。
因为他和原告在结婚后并没有任何财产,按法律规定的话,他是不需要支付财产补偿款的。
他们两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经借了大量的外债,直到现在还没有还清,原告所在的村子在进行拆迁改造后,她分得了一套楼房,而且还得到了部分的补偿款,她的生活也比较富裕的,所以也不符合生活困难支付生活费的法律规定,并且他们双方已经离婚,原告她作为母亲也没有尽到子女的抚养义务,所以他请求法院将原告的申请驳回。
这份离婚协议到底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呢?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所主张的离婚协议中尹某某所需要支付的36万元补偿款,是因为尹某家所有的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拆迁补偿时尹某承诺对其进行补偿。
但是现在尹某家所有的房屋并没有进行拆迁,尹某也没有获得补偿款,陈某也认可他和尹某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共同的财产,而且尹某还有大量的债务没有还清。
最后,经法院审理,陈某和尹某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36万元补偿款,一个月支付3000元,十年内支付完成的内容,违反了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的原则,对陈某的该项要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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