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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乌当离婚债务纠纷律师咨询

即答编辑1周前 (05-01)普法百科2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乌当离婚债务纠纷律师咨询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花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分析: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的可以不委托律师。

您可以到贵阳市的吴荣飞律师、范孟兰律师您都可以去律所具体咨询。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需先了解案情,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律师费,风险代理提成、分段收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现在在全国各地都有这种现象,就是不少地方 ,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征收大批土地,一般都会有当地村委会将所谓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送到农民家中,给点钱,盖上章了事,根本就不告诉农民补偿的标准以及征收的程序等等,实际上,不客气的讲,养肥了不少地方 干部。

征地主体一般就是当地镇 ,你可以在村干部给你的协议上看到,谁落款跟你签协议的,谁就是征地主体。

对于征地的补偿,各省市的具体标准是不一样的,都有各自的征地补偿条例或实施办法。

你可以参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

市、县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 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 批准。

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三)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 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 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 裁决。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 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 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省人民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 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 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 规定。

如果你对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款感觉不满意,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参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 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 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

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 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 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第八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三)市、县人民 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经过市、县人民 协调的证明;(五)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条 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在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 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 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省人民 审定后,发送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 。

市、县人民 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调查和协调第十三条 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 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应先行协调。

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在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协调的地点尽可能在申请人的住地附近。

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时,可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十五条 协调应 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十六条 协调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协议书或者协调会议纪要,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裁决第十七条 经协调,当事人对征地补偿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意见:(一)市、县人民 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二)市、县人民 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三)市、县人民 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该征地补偿标准,并责令市、县人民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9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裁决意见报省人民 。

省人民 自收到裁决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裁决应 裁决书,加盖安徽省人民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条 裁决书应写明:(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裁决结果;(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裁决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裁决结束后,省人民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与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发现新的潜在侵害,时效应从发现该侵害时算起,尽管原侵害已经诉讼终结。

上诉时效已过,再审程序的两年时效也已过。

且不足以启动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

所以,只能在原案件事实上补充新侵害的证据以另外的独立的诉讼重新提起。

提起诉讼的时效从知道该侵害时算起。

证据,1,原案件侵害事实,2,新的法医鉴定所确认的伤害结果 ,3,新发现的侵害是由院案件侵害所引起的。

对于本案,1,2都已确立。

关键在于如何确立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没有按照你问题的顺序回答,而是按法理的内在逻辑,请理解。

下面问答你问题中包涵的一些小问题:1,不是要‘证明原告不知道是被告的行为而造成原告伤害’,而是要证明两种侵害的内在因果关系。

2,原来的笔录只是证明原案件的事实,只是新纠纷的最初的事实基础。

3,没有撤诉的问题,本来就没有上诉,就不存在撤诉的问题。

上诉期没有上诉,法院判决就开始产生效力。

但是,问题的最终关键在于,本案原告当事人在发现侵害后(即原案件3年后作法医鉴定时)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上的“从知道之日算起”指阻碍当事人了解客观事实的客观障碍消除。

而不是主观原因,本案原告当事人是在原案发生三年后就知道了新侵害的客观事实,只是因主观意识没有认识到该侵害和原侵害的客观联系。

综上所述,即使在理论上可以另行起诉维护权利,新的诉讼时效也已过期。

如果现在到法院起诉,很有可能是不受理,即使受理,已很有可能驳回起诉。

假设可以立案,胜诉可能微乎其微。

以上就是关于乌当离婚债务纠纷律师咨询的全部内容,小编白白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应积极的思考解决办法,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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