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数量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数量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小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 (一)武汉律师咨询事务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 2000~10000元/件。
2、武汉律师咨询事务所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 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武汉律师咨询事务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 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至1,000,000元 1~5% 1,000,001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0以上部分 0.1~1%。
(三)武汉律师咨询事务所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 收费。
(四)武汉律师咨询事务所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 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曾经代理一审,再代 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 指导价标准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计时收费 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150—2000元/小时。
四、国务院或省 确定的贫困地区,除风险代理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其它仍执行鄂价法规[2002]147号 文件规定标准。
国家规定的律师承办业务收费 武汉律师咨询事务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三资企业聘请的,每年收费15000至100000元;如包括下属子公司 、成员公司、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的,可超过本项标准收费; 2、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公司、中小型企业聘请的,每年收费5000元至50000元; 3、公民个人、个体户聘请的,每年收费2000元至15000元。
武汉律师咨询事务所办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包括诉讼、仲裁、国家赔偿案等) 标的 收费标准 速算数 10万元以下部分 5% 10万元交50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 3% 20万元交80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2.5% 50万元交155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1.5% 100万元交23000元 100万元以上部分 1% 每件收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涉外案件加倍收费。
武汉律师咨询事务所办理没有财产标的的民事、行政案件或法律事务 每件按3000元至10000元收费。
四、武汉律师咨询事务所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包括代拟、审查、修订合同或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委托调查、见证、参加项目谈判、调解、协商、代拟各种法律文书等) 标的 收费标准 速算数 50万元以下 1% 50万元交50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0.5% 100万元交7500元 100万元以上部分 0.3% 每件收费最低不少于2000元;涉外案件加倍收费。
五、湖北律师咨询事务所担任刑事辩护 1、在侦查阶段受理的,收费30000元,最低不少于20000元; 2、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理的,收费2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0元; 3、在审判阶段受理的,收费10000元,最低不少于8000元; 4、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按以上标准的二倍收费。
六、其他 本标准没有规定的,或有特殊情况,可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在实践中,还要考虑当地物价、经 济发展水平、当地省规定地收费标准等。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
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问题提出: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倾向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问题提出: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问题提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
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规定? 倾向意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
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五、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问题提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 ,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七、离婚后,一方变卖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用所得款项购房,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其权利如何保护?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就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进行主张,但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原有财产的价值,可根据不知情一方的主张,以财产出卖时、提起诉讼时等时间点予以确定。
八、婚后购房涉父母出资钱款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问题提出:父母出资协助子女婚后购房,有较明确的资金来往记录,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起诉主张子女及其离异配偶共同归还款项。
父母持有的借条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签名。
父母主张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是借款,子女的离异配偶则主张该款项是父母的赠与,借条系事后单方补写。
对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由于借条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倾向意见: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
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九、婚姻效力认定问题 问题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重婚的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要宣告婚姻无效? 倾向意见: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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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数量的全部内容,小编白白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应积极的思考解决办法,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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