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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结婚后婚姻纠纷案例多吗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结婚后婚姻纠纷案例多吗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那么,小美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

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问题提出: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倾向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问题提出: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问题提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

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规定?   倾向意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

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五、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问题提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 ,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七、离婚后,一方变卖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用所得款项购房,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其权利如何保护?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就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进行主张,但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原有财产的价值,可根据不知情一方的主张,以财产出卖时、提起诉讼时等时间点予以确定。

  八、婚后购房涉父母出资钱款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问题提出:父母出资协助子女婚后购房,有较明确的资金来往记录,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起诉主张子女及其离异配偶共同归还款项。

父母持有的借条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签名。

父母主张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是借款,子女的离异配偶则主张该款项是父母的赠与,借条系事后单方补写。

对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由于借条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倾向意见: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

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九、婚姻效力认定问题   问题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重婚的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要宣告婚姻无效?   倾向意见: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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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是一名专业的婚姻律师,在律所咨询的过程中我发现,首先女性客户咨询比例要高于男性,其次她们中有部分是情感倾诉,有部分是直接来咨询法律问题的;而来咨询的男性,一些是询问该怎么做的,想挽回,一些是法律咨询,比较少一上来就明确要离婚的。

去年我们总结了律所结案的数据,其中婚龄1-5年就来离婚的人占到接近一半。

离婚的原因有7成是性格不合,12%是家暴,10%是出轨。

婆媳关系、琐事这些都被归类为性格不合。

对于女性提出离婚的占七成这一点,并不意外:首先,男性感情不忠的多,而男性喜欢一夫多妻、多妾的感觉。

他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他可能去外面找个“小三”,去享受生活,但不会第一时间想离婚。

所以,即便外面有人,有不希望离婚,保持形式上完整的家,这是他舒服的状态。

所以,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只要没到万不得已,自然也不会提出离婚。

而当代的女性,不再容忍这种状态,她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实际有没有勇气另当别论),会反击,会追求个人尊严,自己过不了这个坎,或者男方不能改过,那就会选择主动提出离婚。

其次,家暴也是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施暴者多数是男性,所以女性不再忍受欺凌,无奈之下只能被迫提出离婚。

第三,丧偶式育儿、空壳婚姻,这些现象导致女性根本得不到的关爱,生活在孤单寂寞冷的婚姻里,而男方不用做家务,也不实际照顾孩子,所以没有压力,相对女方处于轻松的状态,而女方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影响身体健康,因此,长期下去会让女性达到一种精神承受的极限,于是寻求自救,主动提出离婚。

第四,男人是理性的,女人是感性的,女性可能会因为韩剧里男女主角的擦肩而过而哭的昏天暗地,也可能因为与丈夫大吵一架之后难受很久想要去离婚;而男性在同样的一件事上考虑的方面会很多,不会因为吵了个架而左右对全局的判断。

男性的理性其实在婚前就存在,离的时候也是相对理性分析后。

女性的感性也是在婚前就有的,喜欢,我就要嫁,过不下去,我就要离。

最后,谁先提出离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婚姻中能够有能力处理摩擦,如果确实不合适也有能力及时止损,这才是大家更需要关注的!。

我认为这一切都源自女权主义,“越来越多的女性勇于冲破了固有观念的牢笼,越来越能活出自我”。

女性是一个感性的生物,对于情感的需求是很强烈的,把女人无人关心并且一个人带着孩子,这里面包含着女人多少辛酸和苦楚,当女人提出离婚,证明她已经承受不了这样的冷漠。

现在大多数提离婚的都是妻子,因为她们真的很辛苦,而得不到谅解,而男性,却浑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伤害到了妻子。

婚姻是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的,丈夫更应该在婚姻里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在当代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在学历、地位、财富上可以和男人等量齐观的时候,有没有汉子都照样穿得好吃得好的时候,她们的物化性大大降低了,人性本源的一面逐渐恢复。

男人女人,本就是同一种生命的硬币正反面,对生命的追求本来就是一个样。

总而言之,观念变化、独立意识、地位提升、依赖不存、对婚姻情感的高期待,这是今天中国女性实现轻容忍,甚至零容忍的主要基础。

以上就是关于结婚后婚姻纠纷案例多吗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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