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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不幸福离婚财产分割

即答编辑1周前 (05-02)普法百科2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婚姻不幸福离婚财产分割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小美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法律分析: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没有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进行财产约定,离婚时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各自管理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仍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双方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分析: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没有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进行财产约定,离婚时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各自管理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仍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双方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的,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后悔也没有用。

因为离婚财产分割是双方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双方都不得反悔,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即使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法院也会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而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夫妻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

2003年12月26日,在充分征求法律专家、人民群众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的出台,给夫妻在财产分割上有了明确“说法”。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财产怎么分割,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婚后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奖金指国家、 以及有权威的组织,对有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

不是工资里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用夫妻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的投资,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其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遗嘱继承(区别于法定继承)和赠与,因为要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

比如说,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是女方,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财产”是指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了“投资”,那么“投资”取得的“收益”就为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指在婚前用个人婚前财产进行的投资行为,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等,而这些投资行为一直延续到婚后,都涉及到收益的问题。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通俗的讲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就是货币分房。

实际取得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卡上了。

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的范围,那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呢?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分述如下:1、对房产的分割(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后房改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房屋现价和归属有争议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二)把这种出资视为赠与,但注意婚前、婚后两种情况和两种除外。

2、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中国人喜欢炒股,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投资行为。

在离婚案件里,大部分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问题。

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

若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1)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

以上就是白白关于婚姻不幸福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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