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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内经济纠纷案例大全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婚姻内经济纠纷案例大全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那么,律律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

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问题提出: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倾向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问题提出: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问题提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

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规定?   倾向意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

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五、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问题提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 ,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七、离婚后,一方变卖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用所得款项购房,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其权利如何保护?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就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进行主张,但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原有财产的价值,可根据不知情一方的主张,以财产出卖时、提起诉讼时等时间点予以确定。

  八、婚后购房涉父母出资钱款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问题提出:父母出资协助子女婚后购房,有较明确的资金来往记录,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起诉主张子女及其离异配偶共同归还款项。

父母持有的借条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签名。

父母主张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是借款,子女的离异配偶则主张该款项是父母的赠与,借条系事后单方补写。

对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由于借条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倾向意见: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

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九、婚姻效力认定问题   问题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重婚的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要宣告婚姻无效?   倾向意见: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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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通常会成为乙的合法继承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合法配偶通常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自动继承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立遗嘱等等,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来了解具体的继承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的复杂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比较好?优秀案例有什么?起诉,案例如下:经济纠纷案件案例简介:2001年,被告(大酒店)公开招标装修工程,包括原告(装饰工程公司的数家公司参与投标,原告的投标书上报价一栏写明“装修款不超过160万元”。

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装修工程实施总承包,该工程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

合同第三条为:“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万预付款,原告开始施工。

数月后,原告提出一些装修项目变化、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应提高至320万元。

被告拒绝。

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中止了工程。

后双方达成协议:装修款定为240万元,并请银行进行了审核,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均已签字。

2002年10月底,工程结束,被告于验收后接受并开业,但一直拒付190万元工程款。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便于200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庭审情况: 被告的答辩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160万元;该酒店为国有企业,应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审计。

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违反财经纪律,但工程款按市价计过高。

被告遂提出应按审计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原告延期完工,应付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应依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交工程的责任。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书合法有效,原告工程无质量争议。

被告应按三方最后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工程款。

理由为:1、 工程款的数额只能以合同确定。

招标属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

但双方一旦订立了合同,其权力义务就应依合同确定。

招标投标法》中强调应当按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这表明合同书与投标书的内容可以不一致,不一致时应依合同规定来履行。

在本案中,投标书与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合同已修改了投标书的内容,就应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工程款。

2、 合同内容变更后,应以最终协议内容确定价款。

合同第三条规定:“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

”这说明160万元是个待定价款,确定具体数额的程序为原告提出预算,被告审核同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字方可确定价款;一旦确定款额后,不得再作变更,即使成本上涨,原告也不可要求增加款项了。

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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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装修工程实施总承包,该工程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

合同第三条为:“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万预付款,原告开始施工。

数月后,原告提出一些装修项目变化、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应提高至320万元。

被告拒绝。

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中止了工程。

后双方达成协议:装修款定为240万元,并请银行进行了审核,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均已签字。

2002年10月底,工程结束,被告于验收后接受并开业,但一直拒付190万元工程款。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便于200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庭审情况: 被告的答辩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160万元;该酒店为国有企业,应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审计。

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违反财经纪律,但工程款按市价计过高。

被告遂提出应按审计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原告延期完工,应付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应依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交工程的责任。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书合法有效,原告工程无质量争议。

被告应按三方最后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工程款。

理由为:1、 工程款的数额只能以合同确定。

招标属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

但双方一旦订立了合同,其权力义务就应依合同确定。

《招标投标法》中强调应当按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这表明合同书与投标书的内容可以不一致,不一致时应依合同规定来履行。

在本案中,投标书与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合同已修改了投标书的内容,就应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工程款。

2、 合同内容变更后,应以最终协议内容确定价款。

合同第三条规定:“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

”这说明160万元是个待定价款,确定具体数额的程序为原告提出预算,被告审核同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字方可确定价款;一旦确定款额后,不得再作变更,即使成本上涨,原告也不可要求增加款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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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婚姻内经济纠纷案例大全的全部内容,小编小美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应积极的思考解决办法,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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