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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分析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那么,白白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精华版)   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

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

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

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

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

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

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

其实,这是个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

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

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

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

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

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

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

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

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

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

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

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 镳 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

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 锱 铢 必较。

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

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

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

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

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

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

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

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 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

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社会工作介入诉讼离婚案例分析   在个案开始,服务对象的情绪非常低落、不稳定经常会半夜惊醒没有安全感,工作员充分运用倾听、同理心、鼓励等技巧和服务对象建立了信任关系,运用自我披露等技巧引导正向思维,消除她非理念性的想法。

那么,下文是由我整理的社会工作介入诉讼离婚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例背景   (一)基本资料:   服务对象姓名:阿玲   性别:女   年龄:41周岁   (二)个案背景资料:   1、案主自述:   ①阿玲与丈夫在1996年结婚,婚后一年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丈夫开始经常不回家并狎妓、对其进行家庭暴力,这些行为让她痛苦不堪,甚至差点被染上性病。

  ②2000年阿玲曾起诉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丈夫有悔改之心加上孩子们比较小,阿玲自已没有工作无法独自抚养孩子,于是继续生活在一起,但现在夫妻已分居近两年。

期间,丈夫经常对孩子大打出手尤其是对大儿子,大儿子被打后得了抽搐症,曾到市儿童医院医治两年。

  ③她感到其丈夫对她和孩子没有改变甚至变本加历,父子及夫妻关系非常紧张并有时感到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有时半夜做梦会哭醒。

她认为这一切都是丈夫造成的所以她这次下定决心一定要起诉离婚,但是在经济上和程序上都有困难,感觉很无助,希望得到工作员的帮助。

  2、人际关系:阿玲的家人都在梅州,只有一个堂姐在深圳,平时联系比较少,只在过节时有聚会。

因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阿玲很少会找人倾诉自己的心声。

  3、情绪状况:情绪非常低落,时常担心孩子们的安全,整天生活在恐慌之中,半夜做梦会哭醒。

和工作员叙述时,也会不时流泪哭泣。

  4、健康状况:因为长期处于精神紧张状态、长期失眠导致身体十分虚弱、纤瘦。

  5、经济状况:十多年来一直依靠丈夫生活,没有积蓄。

3个月前,在居委会的帮助下找到一份工厂三班倒的工作,仅有每月不到3000元的微薄收入,艰难地维持着母子三人的基本生活。

  6、支援网络:服务对象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支援网络都处在一种非常薄弱的状态,没有能力请律师帮她申请离婚。

  7、曾做出的调试及成效:对于家庭的问题,阿玲主要采取个人主动的沟通,几乎没有请求其他帮助,但多数沟通均以吵架收场,现在丈夫已将她的 拉入黑名单。

在阿玲上班期间丈夫回来过,她也希望父子两人可以好好沟通,但结果是孩子打110报警才得以平息他们的争吵,丈夫认为孩子这样的行为是阿玲造成的,所以拒绝和她沟通。

  其他:服务对象和丈夫之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尤其是大儿子非常敏感,希望妈妈多些在乎他,他会经常生病,特别紧张缠着妈妈带他去看医生结果都无大碍,回家多休息调养即可。

长期已往服务对象感到心力绞碎,痛苦不堪。

   问题分析   (一)艾利斯的理性治疗对服务对象问题分析   艾利斯的理性治疗模式提出ABC理论是合理情绪疗法的核心理论:A代表诱发性事件,是指服务对所遇到的当前发生的事件;B代表个体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解释及评价即信念;C代表因此事件之后而引起的各种认知、情绪反应和行为结果。

  本案件中服务对象存在严重的抑郁症和焦虑,而抑郁和焦虑与其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传统观念占主导地位的认知有关,因此工作员要帮助她树立理性的信念,同时引导服务对象挖掘自身的优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她减轻不良情绪的困扰和非理性行为。

  (二)焦点解决短期治疗对服务对象问题分析   SFBT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如何解决问题,而非发现问题原因;以正向的、朝向未来的、朝向目标的积极态度促使改变的发生。

  服务对象在自述时,不断重复说明自己问题出现的原因,且希望结束现在的状况。

可以看出案主有一定的正向认知,希望结束目前的状态。

工作员需要通过焦点解决短期治疗的技巧,强化其正向思维,并鼓励其采取积极的行动改变现在的状况。

  (三)马思路需求层次论对服务对象问题分析   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

只有当人从生理需要的控制下解放出来时,才可能出现更高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需要如安全的需要。

  案例中服务对象儿子的照顾需要是一个影响其生活的一个重要需求,而这可以归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的需求,在此需求得到很好解决之前案主的生活和工作都很难全心投入。

  综合运用以上三个都理论对个案进行分析,服务对象与丈夫的矛盾严重影响她的情绪,丈夫的家暴、外遇导致了夫妻感情的恶化,并直接影响父子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家庭的气氛。

阿玲和孩子的身体健康也受到影响,因此,要改变她目前的生活状态,除了帮她申请法律援助打离婚官司,还要提高她的自信心,扩大她的人际交往并争取亲人的支持。

  协定报务目标和服务计划   (一)服务目的:   帮助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离婚。

增强服务对象自信心,帮助服务对象改变现在的生活状况,多些精力照顾孩子,过上正常稳定的生活。

  (二)服务目标:   工作员评估了服务对象的问题并引导她作一个排序,按照优先次序来解决,同时工作员给予她情感的支持,并和她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 。

  1、通过问题量表,协助案主分析自身问题,了解自身需要,对她的需求进行评估,商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据轻重缓急确定解决问题的计划。

  2、寻找义工资源和社区服务中心资源,为服务对象解决孩子在自己上班三班倒期间的基本照顾问题。

  3、通过理性情绪治疗,协助案主梳理正确的理性认识,改善服务对象焦虑不安和郁闷无助的情绪。

  4、通过焦点解决短期治疗,引导案主正向思维,积极思考未来的美好生活,寻找 改变目前的状况,并可以更加积极付出行动。

  四、介入过程   (一)第一阶段: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舒缓情绪,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

  服务对象主动到街道寻求帮助的,积极主动地讲述了整个案件。

通过面谈了解到夫妻之间的沟通方式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在表述中服务对象多次声泪俱下,泣不成声,因为她的一再退让并没有换来丈夫的回心转意,对此她不知所措,虽然有心坚决要离婚,但对未来生活却没有信心。

  过程中,工作员运用倾听、同理心、接纳等技巧取得服务对象的信任让她敞开心扉交流,并适时运用行为治疗法安抚她握住她的手让她渐渐平伏激动的情绪。

感受到工作站的真心后,服务对象与工作员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更多的敞开心扉,说出了更多其本身不愿意提起的事情。

  (二)第二阶段:改变观念,直面问题,正向强化,协助确定她所需解决的问题及选择的 。

  经过几次面谈工作员详细了解了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她与丈夫之间的沟通方式,也确定了服务对象目前急需达成的目标,并初步确定了解决问题的先后顺序和解决的 。

  过程中,工作员主要运用理性情绪治疗模式,让案主改变非理性的信念,改变自己的传统观念和思维,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寻找解决 ;见到成效后,工作员结合焦点解决短期治疗,让服务对象对未来生活进行畅想,强化其正向积极因素,试着从自身发现解决问题的 ,并付出行动。

  (三)第三阶段:整合社会资源,解决服务对象孩子的照顾问题,并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目前孩子的照顾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需求,更是影响服务对象投入到解决夫妻关系问题的一个重要牵绊。

能够地解决好孩子的照顾问题,服务对象才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和到与丈夫的离婚案中来。

  过程中,工作员充当陪同者、支持者、引导者和资源整合者的角色,一方面安抚阿玲的情绪给予其信心,告诉她虽然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非常艰难但工作员会陪同她一起努力;另一方面,整合社区服务中心资源为服务对象孩子提供了四点半课堂服务,解除服务对象的后顾之忧。

  两个星期后,服务对象接到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人员通知说申请通过并已安排好了跟进案件的律师等待法庭排期。

  (四)第四阶段:陪同开庭,解除夫妻关系,理清财产分配,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开庭阶段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解除夫妻关系,争取抚养权;第二阶段理清之前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合理分割财产。

  过程中,工作员全程陪同协助案主参与开庭和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工作员的真心也切实感动了服务对象。

同时,工作员运用鼓励、赞许等技巧让服务对象对未来的生活有信心,相信自己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过得丰富且精彩。

  最终,法院进行裁定,服务对象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顺利解除夫妻关系,并合理分配了夫妻的'共同财产。

同时,夫妻双方也达成了基本的和解,丈夫愿意承担自己作为一个父亲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希望母子三人以后可以过的更好。

  (五)第五阶段:整合社工资源解决服务对象的工作问题,为服务对象解除照顾孩子的后顾之忧。

  虽然帮助服务对象联系了社区服务中心暂时解决了孩子的照顾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单亲家庭,如果服务对象的工作是三班倒的形式,还是会有空隙是两个孩子完全无人照顾的状态。

为此,工作员主动联系了在服务对象工作区域工作的社工协助她调岗通过社工的协调,主管帮助服务对象将上班时间转到白天。

  过程中,工作员多次帮她联系了工作,但都因工资不能满足她现在的生活和需求未能成功,直至联系了所在社区的社工,才顺利解决了问题。

  服务对象感谢工作员对她的帮助并表示要好好工作和生活,才对得起帮助她的好心人。

工作员对服务对象良好心态表示了肯定,同时介绍她参加园区心理咨询室组织的单亲妈妈活动及其他常规服务,让她融入社会这个大家庭中来,让自己逐渐放下不开心的往事,充实丰富现在的生活。

  (六)第五阶段:工作员进行家访,了解服务对象和孩子们的生活环境,给予鼓励同时引导孩子正面成长。

  在等待申批的期间工作员进行了家访,和服务对象的两个孩子进行了面谈,大孩子快中考了学习非常紧张,成绩不太稳定,因为家长的问题也给他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影响,他认为现在的结果都是爸爸造成的,而妈妈忙着处理自己的事会时常忽略他的感受。

  过程中,工作员运用自我披露,事例等技巧引导孩子,消除他非理念性的想法。

鼓励他多参加学校的课外活动,加强体质准备中考。

他很开心向工作员表示一定会好好学习,不辜负妈妈的期望。

当天晚上孩子给工作员发来了短信,感谢工作员对他的关心同时还谢谢工作员对他妈妈的帮助。

  服务对象表示愿意尝试报名做义工来帮助他人,并在结案后给工作员送来了锦旗感谢工作员对她帮助,并表示如果没有工作员一路陪伴,她都不知道如何走到现在。

  五、评估   (一)目标达成情况评估   1、服务对象顺利与丈夫离婚,并得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抚养权和经济均得到保证。

  2、服务对象的孩子照顾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可以不用担心孩子的日常照顾问题,而安心工作。

  3、服务对象内心的积极因素得到了强化,情绪不再焦虑,脸色红润了许多。

  (二)服务过程评估   1、工作员在辅导之初,首先运用资源整合,解决了服务对象孩子日常的照顾问题,让服务对象可以全心投入到整个的问题处理过程,为后期个案目标顺利达成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2、在每次服务对象因情绪激动而哭泣时,工作员熟练运用行为治疗技巧,有效抚慰服务对象的心灵,起到了很好地情绪疏导作用。

  3、贯穿个案整个跟进过程,工作员使用理性情绪治疗和寻解导向治疗,首先有效分析了案主问题产生的原因;其次成功强化案主正向思维,主动寻找解决问题的 ;然后顺利使服务对象重燃对生活的信心。

整个过程,工作员对技巧的把握与使用均比较到位。

  (三)服务对象的评估   多年来服务对象一直生活在担心害怕中,整天心神不宁,又不敢与他人倾诉。

通过工作员的辅导后现在变得坚强、自信,相信以后的生活是美好的,同时感谢工作员对她的支持、鼓励、关心陪同她经历了一段艰难的日子,可以让她们有一个安稳的生活,她对以后的生活充满信心。

  六、结案   (一)结案原因:   个案目标已达成,服务对象心情舒畅,对生活充满信心。

  (二)结案处理方式及建议   在面谈时提前告诉服务对象即将结案,并做好结案的准备工作,处理服务对象及孩子们的离别情绪。

工作员建议服务对象利用放假的时候陪孩子去旅行,让他们多接触外面的世界同时也放松自己的心情,同时还建议服务对象正确引导孩子主动联系爸爸缓解父子关系,她表示愿意。

  七、专业反思   在个案开始,服务对象的情绪非常低落、不稳定经常会半夜惊醒没有安全感,工作员充分运用倾听、同理心、鼓励等技巧和服务对象建立了信任关系,运用自我披露等技巧引导正向思维,消除她非理念性的想法。

引导服务对象一起积极寻找资源解决实际问题,在整个过程中服务对象都配合得比较好,工作员的工作开展得非常顺利。

  在整合资源方面,因为对法律知识的不足,工作员会经常和法律援助站的律师联系一起探讨服务对象的案件,寻求解决方案。

服务对象也主动和律师进行沟通,促进案件的顺利调解。

  在家庭方面,工作利用家访时和服务对象的两个孩子进行沟通,尤其是大孩子,工作员运用举例、自我披露等技巧引导他积极向上,缓解因家庭带给他的负面情绪,同时鼓励他平时多和妈妈分享自己在学校的事情,大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庭氛围。

  工作员在整个个案的过程中运用了艾利斯的理性治疗和焦点解决短期治疗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治疗效果。

在整合资源时工作员努力让服务对象积极参与,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价值理念。

挖掘服务对象自身的潜力,工作员在不影响服务成效的原则上充分尊重服务对象自己对案件的决定,使整个个案达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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